解读《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录入时间:2007-03-21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财关税[2007]11号文件,对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同以往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采取现征后退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税收返还办法,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税收返还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行为,使国家有限的财源流入到真正需要国家支持的行业。
二、退税政策对企业股权的影响。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企业在收到退税款以后,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因此,计入“实收资本”, 直接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二)、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因此,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就可能引发股本结构的重大变化,很可能因为退税,转作国家资本金,导致非国有股东的股份比例逐渐降低,企业的性质和属性就要发生根本变化。例如,某符合国家制造业退税规定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国有股份占50%,非国有股份占有50%,企业如果取得退税转作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份必将超过50%,国有股份就取得了控股地位。企业的股份结构是投资的各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因为取得退税,非国有股东就要降低持股比例,那么非国有股东就会慎重考虑是否申请退税。
(三)、无国有股东的私营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企业在退税方面具有选择权,如果私营企业选择退税,就要接受退税款,增加国家资本金,成为国有参股企业,私营企业在接收国有股份时,又面临接受国家资本金的价格又如何确定的现实问题,面对企业性质的改变,私营企业股东就有可能选择放弃退税。如果私营企业放弃退税,不接受国家资本金入股,就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私营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四) 、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这势必改变股份公司的股份结构,影响不同股东的利益。按照上市公司管理规定,新股增发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如果不能通过,这势必影响政策落实。
三、退税政策对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购入固定资产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收到退税时,增加了企业的资本金,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企业发展。但是,在我国的东北地区,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购入固定资产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退税只是由增值税抵扣,变为退税,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因此,退税对东北地区企业没有实质影响。企业在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税单时,就可以抵扣,而退税实际操作上,还存在退税滞后现象。
四、退税对财政体制的影响。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如果退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相当于中央政府投入的资本,国务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退税转作国家资本金,最终形成的国有股份,有可能归地方国资委,造成国有资产的权属含混。应当注意,在东北地区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实行先征后退,因此,增加了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五、企业收到退税款以后,通常补充流动资金,财关税[2007]11号文件,没有规定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款,专款专用,是否用于新产品研发和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更新,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防止骗税现象发生。建议退税税款专款专用,防止企业改变退税用途,进一步明确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和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财关税[2007]11号文件,退税政策将接受国家资本金入股做出前置性限定,没有充分考虑企业所有制的复杂性,可能造成社会不公,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