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举报:享受奖励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7-03-14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与《税务违法行为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相比,它的显著变化是以规章的形式发布的,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效力要高,其主要内容有: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
??《暂行办法》第四条对奖励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对有税款入库的,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发奖金: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或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暂行办法》还专门对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等,分别规定了奖励标准,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领取奖金方面的有关规定是: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检举人也可委托其他人员到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在提供委托书、双方身份证等证件后代为领取奖金。
??《暂行办法》对检举人保密方面的规定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