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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解读

录入时间:2007-02-08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纳税人作为汇缴的主体,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以及推行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情况,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是做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关键,而税务机关加强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则尤为重要。本文对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作粗浅解读,供汇缴工作中参考。
??一、统一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因此,准确界定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是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关键。
??(一)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收入。3、视同销售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1、营业外收入应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收入。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应包括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其他收入。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可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比例
??二、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规定,推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投资收益不做还原计算。投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实行抵免法。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投资收益抵免税额可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
  2、境内外所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反映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简化
??从2006年7月1日推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改按“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除税法规定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外,扣除限额可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适用扣除比例(区分不同的适用范围分别按10%、3%和1.5%扣除比例计算)
??四、明确了“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明确规定,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营业)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五、调整了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必须注意的是,在计算2006年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时,应按1—6月和7—12月分别计算。
??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实行工作量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52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七、鼓励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产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了鼓励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产业优惠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提高至2.5%
??八、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9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修改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九、提高了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十、规范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8号文件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下列5类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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