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7-31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予以了明确,其中明确规定了5种情况下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财税[2004]52号文中规定“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商品代码库中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比如原油、木材、焦炭等等。这些货物一般为非可再生资源,属于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国税发[2004]64中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新文件的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更加苛刻,原来的文件只强调了不受理申报,而在新的文件中则规定了要视同内销征税。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目前出口退税有关纸质凭证主要是报关单(退税联)、核销单、代理证明、税收缴款书、完税分割单等资料,这些凭证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就得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64号中曾提到“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很多受托代理企业出口后不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税务机关便无法掌握其销售真实数据,而委托方可以用代理协议来证明自己的代理出口行为的存在,而在以前的文件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做出相关的规定,这次的新文件将其认定为内销行为,是对税务机关征管环节漏洞的一个弥补。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在以前的文件中只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四类外购货物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免)税,但并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出口后如何处理,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太一样,有些地方予以征税,有些地方予以免税不退税。而这次则是对这种情况给予了统一规定。
新文件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以前文件中的漏洞,对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征管和控制更加有利,相关的出口企业存在上述行为也应该注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