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7-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而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口径,为了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税发[2006]103号对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执行口径进行了统一。
一、明确了财税〔2006〕1号的适用范围
新的文件中规定:、《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
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将《通知》中设定的新办企业的认定范围作为了一个硬性标准,无论企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通知》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都将适用。
二、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的征收机关予以了规定。
新的文件中规定:《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强调了新办企业的一个硬性标准“法人资格”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这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主要是防止企业利用建立没有独立核算或
可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享受新办企业优惠,然后通过转移利润的方式来偷逃税款。
四、从权益投资人或关联方租借、占用非货币资产超过25%不得
享受优惠。财税〔2006〕1号中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而在新的文件中,对通过租借、无偿占用等形式也予以了规定,对享受优惠的企业从权益投资人和关联方取得相关非货币资产的条件限制更加严格,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等形式获取新办企业的资质。
五、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企业转移资产和人员的行为予以了严格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非货币资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对《通知》的执行时间进一步明确。
《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