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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税务处理解读

录入时间:2006-07-1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对会计上适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上给予了明确,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纳税人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新的文件中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在国税函〔2006〕452号出台前,适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税法上规定折旧方法只能是采用直线法中的年限平均法或加速折旧法两种。而年限平均法与加速折旧法均有其局限性,灵活运用工作量法可能会有效规避上述两种方法的局限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规定的最低年限,如工业企业的机械工业的专用设备按行业制度规定折旧年限为8年~12年折旧年限执行,但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中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最低为10年,故工业企业的生产线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10年。而采用工作量法进行计提折旧,可以根据该设备使用的具体情况,控制折旧在规定年限内的金额大小,实际上可以起到加速折旧的效果,又没有加速折旧法在使用范围上的限制。
  当固定资产前期完成工作量较多时,采取工作量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年限平均法多,可考虑采取工作量法。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内,如计提折旧越少,则享受利益越多。即,当固定资产前期完成工作量较少时,采取工作量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年限平均法少,可考虑采取工作量法.
  如果企业在前期设备的利用率不够充足,则需要谨慎考虑工作量法,如果使用不慎不但不能起到延缓纳税,还可能因加重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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