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关于捐赠艾滋病防治事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07-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财税(2006)84号文件,对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艾滋病的防治事业的范围  
  在新的文件中,对属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活动进行了明确,文件中  
规定:本通知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   
  二、捐赠艾滋病防治事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捐赠艾滋病防治事业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所以文件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抵扣票据的规定  
在文件中,对捐赠所取得的票据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接受捐赠或  
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国家为防治艾滋病,让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关心艾滋病的防治,集结社会力量来共同防艾,给予纳税人一些税收政策上的补偿。另外,该政策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