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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资产计价的会计和税法差异

录入时间:2006-06-19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6/19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不同资产的计价方面存在的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1、存货发出计价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中列举了存货发出计价的多种计算方法,例如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计价方法。税法同样赋予了企业自行选择存货发出计价的计算方法,但是规定对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税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来调节不同年度的利润。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价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和简化核算的原则出发,对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形成资产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自行开发的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原价,不得列为成本、费用。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是通过分期摊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存在的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3、借款费用资本化差异分析。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会计制度规定了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条件、中断条件和停止资本化的条件。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专门借款资本化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的所属区间的不同而引起的。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包括: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借款费用开始予以资本化核算。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会计制度规定为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税法则规定将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予以资本化。税法并没有规定企业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中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将停止资本化的时间规定为“投入使用”的时间。因此,由于“投入使用”时间往往晚于“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如果企业在借款费用发生时未满足资本化的条件或资产筹建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的,会计核算中对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将小于税法规定的资本化金额。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差异分析。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应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可见,税收法规对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资产转让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对投资资产合同认定价值高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企业的一项应税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投资资产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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