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6-01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沿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营风险的产生,或有事项作为特殊的不确定事项,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或有事项对企业的潜在影响有多大,企业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又有多少,这些都有必要通过会计报表予以反映,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相关的信息。为了充分的披露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有必要制定或有事项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经济事项,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比如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等。对于或有事项,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就进行了关注,其中最早对或有事项进行规范的是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的第50号研究公告《或有事项》,其后在1975年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所取代。之后英国也发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国香港地区发布了《会计实务准则第8号——或有事项会计》等。
在我国,进入21世纪之后,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但是如何处理这类重要事项,在此以前缺乏统一的处理规定,存在随意性较大的情况。比如,企业对商品提供售后担保,即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期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将无偿提供修理服务,从而发生费用。至于这笔费用是否确实发生,发生金额又是多少,取决于将来是否发生修理请求和修理工作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企业不能等到客户提出修理请求时,才确认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义务,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修理请求的可能性以及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做出判断。但是,将这类事项记录与相关会计期间内一方面企业缺乏相应的依据,另一方面又出于粉饰报表的需要,在或有事项的处理上各不相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会计相关决策。所以,研究和制定或有事项准则,对此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指导,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在1999年重新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这就要求,对或有事项这一重要经济现象要在会计上进行处理,包括进行确认和披露。因此,2000年4月我国首次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所有企业。2006年2月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此准则进行了修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下称新准则)。此次重新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在概念和确认条件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使得合理计量并披露重大的不确定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警示作用得以加强,必将为企业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或有事项的概念、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包括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1.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
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或有事项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1)预计负债:①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②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③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①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②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③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与原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一致,但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不同。原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后续计量指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新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略有区别: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正式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该准则对“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了清楚的界定,放弃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的“或有事项”概念,将“或有”一词仅用于不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对其中符合负债确认的部分,另行命名为“准备”,从而将确认的或有事项与不确认的或有事项从名称上直观的区分开来。但是对或有事项中符合负债确认的部分,另行命名为“准备”,又容易与有关国家的会计规范中的一些坏账准备等概念相混淆,则不如我国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直观的使用“预计负债”概念更为可取。
我国于2000年首次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和此次重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做法,仍使用“或有事项”概念,并将包含在“或有事项”中可以确认为负债的部分,以“预计负债”确认。不过,此次重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旧准则中“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的做法予以扩展,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即企业在初始计量的基础上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由于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原则性的变化,因此新准则对企业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处理基本没有什么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已确认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上。以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为例,假定某年3月甲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被诉,银行除要求本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罚息等费用,法院对此诉讼正在审理中。由于事实清楚,甲公司很可能败诉,故于被诉当期确认了一项负债110万元,其中银行罚息100万元,诉讼费10万元,并将此项预计负债计入了当月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此项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预计负债 1100000
及至年末,该项诉讼仍未果,而估计银行罚息已升至110万元,企业应在年末对此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调增10万元,使得当年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增加10万元,当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也增加10万元。企业追记会计记录: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
这个结果表明,此项未决诉讼所引发的预计负债经过初始计量确认和后续计量确认导致甲企业当年亏损增加120万元,负债也增加了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