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避免的五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6-04-10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等税收法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拟对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征纳双方应避免的五个问题作分析。
1.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因为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在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往往“形式重于实质”,通常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所以税法确认的计税收入与会计制度确认的会计收入产生的差异无法消除。如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四个条件均能满足时才予以确认,并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首要条件;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在税收实体法中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把索取凭据作为计税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是税法所认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会计口径收入,又包括会计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既包括应税项目收入,又包括免税项目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收入(如投资收益)。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既要确保会计口径的收入准确无误,也要注重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账外调整,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避免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2.成本费用应扣未扣
纳税申报表中的“扣除项目”部分是指纳税人在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时需要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能为了逃避税收或虚增利润目的而多列支或少列支成本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这就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对成本费用的核算要规范、合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要及时、足额,避免成本费用应扣未扣。由于平时疏忽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额外税收负担。
3.审批事项应报未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或检查解决的审批事项,税法取消了审批管理,规定了新的后续管理办法。对目前尚未取消的涉税审批项目,如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层审批,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报批类减免税则应提交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这就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批条件履行报批手续,避免审批事项应报未报。
4.调整项目应调未调
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是用表中的“扣除项目”部分与税法规定进行对比,将二者之间的差异作为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此外,还应在汇算清缴后,对违反会计制度所做的账务处理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会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及所得税先补后退或重复征税等问题。当然,错账的调整不同于上述差异的调整,表现在: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调整只需进行账外调整,不必改变纳税人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账面记录;对违反会计制度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必须进行账内调整,使账面记录完全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不论是差异调整,还是错账调整,都是为了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调整项目应调未调。
5.实现税款应缴未缴
在进行纳税调整之后,就可以按照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对应该补缴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否则,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而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如果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应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实现的税款应缴未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