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是指因任职受雇关系次取得跨月计发的奖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因任职受雇关系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征税,但其纳税义务的判定以及计税方法又有别于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由于涉及到税收协定、国内税法及十几个部门规章,本文试图对其进行梳理解析,以期澄清征纳双方的模糊认识。
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在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及判定纳税义务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以下简称“029号文”)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以下简称“546号文”)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
一般而言,对居住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以下,取得未由境内支付或负担的、有在华工作天数的数月奖金,虽然依据148号文的规定无纳税义务,但可适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具有纳税义务;而在148号文规定的各类居住期间内,取得属于境内(外)工作期间及境内(外)支付或负担的其他数月奖金,依据148号文的规定可以判定纳税义务的,依其规定。有关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纳税义务的几种具体情形如下:
1.来华后或离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
根据54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或离华后,次取得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确定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奖金应按全额计算纳税,不再按来华工作后的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2.来华当月或离华当月取得的数月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7]61号),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境内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天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兼任境外企业在华机构职务取得的数月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对于外籍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税款计算方法
(一)在2004年12月31目前取得的数月奖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的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的、有境内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数月奖金
1.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计税办法。雇员当月内取得的、有境内纳税义务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的规定,依下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含税级距 |
兑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①此表根据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换算简化,以方便快速计算全年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②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③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的规定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雇主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
1 |
不超过6000元 |
5 |
0 |
2 |
超过6000元至24000元 |
10 |
25 |
3 |
超过24000元至60000元 |
15 |
125 |
4 |
超过60000元至240000元 |
20 |
375 |
5 |
超过240000元至480000元 |
25 |
1375 |
6 |
超过480000元至720000元 |
30 |
3375 |
7 |
超过720000元至960000元 |
35 |
6375 |
8 |
超过960000元至1200000 |
40 |
10375 |
9 |
超过1200000元 |
45 |
15375 |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境内无住所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几点说明
A.对纳税人从2005年1月1日起,取得属于2004年12月31日前的全年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适用问题,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适用183号文规定:取得2005年1月1日起支付的数月奖金应按9号文的规定,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
B.对纳税人在同一月取得若干笔全年次性奖金性质的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由于工薪所得按月计征税款,如果纳税人在该年度尚未采用全年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可合并上述全年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征税。
C.对境内无住所个人就职于该年度新开业的企业或者工作不足12月,取得的不足12个月计发的全年奖金,可按全年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征税。
2.取得的其他各种名目的数月奖金
(1)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148号文规定的计税方法。根据9号文规定,对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数月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具体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A.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当月取得的全部数月奖金均并入其“当月境内外工薪收入”总额,按下述公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B.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当月取得的所有数月奖金应并入其“当月境内外工薪收入”总额,按下述公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以及符合“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①征税规定的个人,其当月取得的全部数月奖金均并入其“当月境内外工薪收入”总额,按下述公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其取得的全部数月奖金(无论是否有在华工作天数),均应与其当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薪收入合并,按我国税法规定在境内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其取得有在华工作天数的数月奖金,可按上述B类情形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按上述A类情形申报纳税。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此外,根据148号、97号文规定,凡是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后,再与其取得的数月奖金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境内应纳税额。
(2)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规定的计税方法。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的,仍应按照183号文的规定计算纳税,即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A.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境内无住所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可以理解为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数月奖金,按照税收协定或148号文对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规定判定当月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但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该笔数月奖金有在华天数的月份部分仍须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此时,由于境内无住所个人当月正常工薪收入尚无境内纳税义务,对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按常规无法与当月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单独征税。
B.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
一般情况下,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将根据境内或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对其取得的境内外收入总额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划分,确定境内的应纳税额。但是,如该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当月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则将因为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减少,导致数月奖金的应纳税额也随之锐减。因此,对境内无住所个人在取得数月奖金的当月,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单独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