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3-17
[出台背景]
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中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等方面,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最后实施阶段。为了配合证券信息化试点工作的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名词解释]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使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变现,提前收回贷款,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政策变化要点]
一、印花税方面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和委托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签订的3种合同免印花税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2、发售购买支持证券也将免印花税
文件中规定: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3、专用资金帐薄免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关注点] 在以上五种免印花税的规定中,涉及到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服务机构以及投资者,纳税人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合理签订相关合同,享受以上优惠时应对号入座。
二、营业税方面
1、以下情况需缴纳营业税
(一)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2、以下情况可免征营业税
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关注点]这里文件中区分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支持证券差价收入是否纳税。个人认为由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可预见性较强,受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影响较大的特点,税务机关防止部分金融机构通过操纵证券交易,转移其他收入来避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关注点]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列入投资转让净损失依法税前扣除,如果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在该业务发生的3年内调整企业的计税收入额。
(二)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关注点]这里主要是规定信托项目收益的纳税环节,规定信托项目收益在信托环节不征税,如果已经在信托环节纳税,则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税率高低进行比较,如果自身的税率高于信托环节纳税的税率,则需要按规定还原税前利润,并计算税收扣除抵免额。文件这里体现了防止重复纳税的思想。
(三)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关注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机构投资者确认收入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既信托机构确认分配信托项目收益,无论机构投资者是否实际取得收益,都应确认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五)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关注点]这里对证券机构的信息披漏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六)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总体说来,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二是充分考虑与现行税法的衔接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政策上维护了税法的一贯性,也充分考虑了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税收负担;三是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为预防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避税风险,文件对信托项目当年未分配收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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