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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录入时间:2006-03-15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分别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作了明文规定。
  一、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口径、比例、确认标准的差异
  (一)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一律采用备抵法,及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的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转销法,待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并冲销应收款项的方法。
  (二)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口径上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应收票据因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
的款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会计和税法在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的时间上不一致,税法规定是直接计提,而会计制度规定要待转入应收账款后再计提。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从而否定了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差异。会计制度因为在方法上不再局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不同的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相应采用的计提比例也不尽相同。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四)坏账损失确认处理标准上的差异。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的确认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列举了诸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等情形。会计处理上要求企业对已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管理上只要由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即可。税法规定。对坏账损失的认定有明确标准,纳税人符合下列的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定,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在税务管理上对坏账损失都要作为财产损失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二、计提“四项减值准备金”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还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长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四、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以上三项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六、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月人均800元执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七、其他支出的处理差异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及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总之,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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