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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系列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03-08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3/8信息】 近几年来,为贯彻执行好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着既要支持企业改革,又要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方法,但是由于总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成员企业管理地的不一致,征收与管理脱节,加之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税款流失。其中还存在地方税务机关越权审批的现象,下面就近些年下发的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一下系统整理和分析。
  一,可申请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国税函[2006]48号文中,对申请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五种企业可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权限
  在国税发[2000]第185号文件中规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各级税务机关没有批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权力。这里需要注意,国税函[2002]226号有特殊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能擅自扩大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对于新办的分支机构,必须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如果是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需报请省级国家税务局。
  另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申请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四、汇总纳税的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
  1、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3、企业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扣除,但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构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另外: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4、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5、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五、汇总纳税企业的适用税率的规定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律由省级成员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非独立核算企业申报地点的选择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七、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需要进行就地预缴的成员企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二)、就地预缴的比例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这里考虑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规定: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适当的调节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预缴比例。
  (三)、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
  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2.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八、汇总企业清算发生亏损的处理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总机构进行汇总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必须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盈亏抵补,各成员企业不得用以后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九、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以上只是对汇总(合并)企业缴纳所得税政策的整理和分析,如果执行具体的政策,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第185号 、国税发[2001]第13号、国税函[2002]226号、国税函[2006]48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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