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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外企所得税难点解析--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六、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应 当如何计算?   (一)例:某外国企业在华设立A、B两个营业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由A机 构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机构适用的税率为30%,B机构适用的税率为 15%。两营业机构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A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100  100  120   -80   300   B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70   -60  150   140   200   (二)要求: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该企业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解答:税法规定,对于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适用不同税率纳税, 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 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 税率纳税。即,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 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70×15%    =40.5(万元)   199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30%    =12(万元)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60)×30%十(150-60)× 15%    =67.5(万元)   199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40-80)×15%    =9(万元)   199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80)×30%+(200+80)× 15%    =108(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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