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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6]第39号颁布时间:2006-01-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省局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267号),并规定从2005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加强税收征管,现对省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购销差价率大幅度下降,2005年进项留抵税额较大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12月(税款所属期)止,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暂按0.9%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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