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6]第49号颁布时间:2006-03-2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依法治税,建设法治国税机关,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十一五”规划建设的起步阶段,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全社会对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建设法治国税机关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贯彻实施《纲要》和《意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和“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观念,针对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广大国税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治税的能力,把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和作风,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贯彻《纲要》和《意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此项工作省局由办公室及相关处室牵头,各地比照执行,下同)。
一是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对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如重大征管改革措施、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应当在决策前事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国税机关。
二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对与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事先向公众公布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党组会、局务会等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定期评估制度。行政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加强跟踪调查和评估反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决策、执行和评估三者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是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抓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一致。
(二)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制度建设(政策法规处牵头)。
一是建立落实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切实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程序、内容、发布和备案备查,做到不越位不越权。
二是科学合理确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计划。紧紧围绕依法治税和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将发展过程中需要以制度方式予以体现和保障的重大问题,及时列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三是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渠道,规范起草程序。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法制人员、业务人员和专家三结合,并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特别是应当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公告栏、湖南国税网站、《国税政策法规》或报纸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逐步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对听证会采纳意见情况和其他听取意见的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各界作出说明,促进制度建设的民主化。
四是探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成本效益分析和效果的评估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规定,确定成本效益分析的重点和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改、立”。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个案处理等方式,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效果评估实施追踪和监督。
五是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和备案备查制度,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布制度,定期通过《国税政策法规》、湖南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未经政策法规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对经审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督促制定机关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处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违规涉税文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维护税制的统一。
六是针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总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税收立法,增强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理顺税收执法体制,深化征管改革,加强执法程序建设(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牵头)。
一是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合理划分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工作机制(人事处、征管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基层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及时向总局提出调整建议。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深入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建立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格局。根据税源分布、纳税人数量和管理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设定和调整各级国税机关职责、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法合理界定和理顺各级国税机关之间、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既要防止职能交叉重叠,又要确保各个工作环节相互衔接,实现各级国税机关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责的法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高效便民。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录用公务员。要充分发挥基层国税机关的积极性、主动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直接由省局行使的职权之外,其他日常管理权交给基层国税机关行使,形成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科学合理的权限划分。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定期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岗位、职责和法定依据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及时上报总局,不断优化征管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
二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深化征管改革(征管处、稽查局牵头)。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推行并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管理制度,推进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应用,实现各级国税机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办事效能。深入推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税控收款机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的建设。切实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纳税评估、纳税约谈、纳税辅导、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不断落实和创新“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管理等服务制度。全面完善“执法型”稽查,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依法查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整治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活动,完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稽查机制,加强管理,理顺关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效能,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建立完善大要案异地交叉稽查和上级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对“执法型”税收稽查的有效考核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树立税收执法的权威。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都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税务管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欠税、减免税、税款核定、行政处罚等公开制度,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不断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逐步实现税收管理信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政务监督投诉等方面的网上公开,通过电子网络、邮寄等多种手段实现多元化的缴税、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
三是严格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和公告制度(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牵头)。制定《税收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科学界定执法岗位,严格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对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实际执法技能进行考试考核,不符合条件或者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或者待岗培训。加强对《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明确发放范围和条件,规范税务检查的程序和文书使用。
四是加强税收执法程序建设,严格执法权力的行使,依法履行职责(政策法规处、征管处、稽查局牵头)。认真落实和完善《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总局配套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托金税工程,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的信息化管理力度,完善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的支持和监督。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及管理方式。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按照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税款征收、日常征管、税务稽查、保全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中的回避、公开、告知、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确保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完善和认真落实听证制度,逐步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探索和扩大听证制度在重大税务处理、行政许可等方面的使用范围,并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提高听证制度对税收执法的实际效能。认真梳理、分类,制定自由裁量权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规范和缩小基层国税机关、稽查局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探索和建立国税机关内部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选用在法定范围和情节内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措施和方式,防止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减少、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能够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向总局提出取消建议;完善省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简化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减少事前审批环节,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听证、告知、陈述申辩等制度,完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文书使用,理顺内部机构的工作流程和职责,不断规范和改进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规范和简并各类税收执法文书,建立税收执法文书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是建立完善税收执法的行政和司法保障体制(政策法规处、财务处、稽查局牵头)。创新和完善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加大系统经费向基层、向征管、向大多数人倾斜的力度,推行最低经费保障线制度,确保基层执法的正常开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严格规范各级国税机关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经费的方式和使用范围,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收入与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地税、海关、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监等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衔接制度,完善联合税务检查、案件查处、移交、信息通报、协税责任、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制度,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技术平台基础上的联系和沟通;加强社会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定期交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为税收执法提供全面的行政和司法保障,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税收执法环境。
(四)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牵头)。
一是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建立和完善执法能级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这一“一把手”工程,不断提高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统一全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和类型。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机制。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人机结合的考核评议模式,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执法环节和程序的制度,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确保考核的力度、深度和科学性、合理性,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全员综合考核;坚持和完善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主要内容之一的领导班子考核评议机制,不断改进考核的手段,提高考核的质量、效率和科学性,加大考核的力度和深度;建立健全包括行政管理责任制在内的覆盖全体国税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制度,形成有权必有责、失职必受罚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能级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能级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能级评定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充分调动广大国税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完善层级和外部监督制度。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关文件,针对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所属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强化机构外的监督和制约,探索和创新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严格税收会计监督,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严肃财经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监督以及监察部门、财政专员办、审计署等国家专门行政监督,认真落实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处理)决定和判决(裁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落实监督(检查)意见配套制度、内部工作反馈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三是不断改革和完善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办法实施意见》,坚持案件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探索上级提审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比例,合理确定集体审理的金额标准,规范和完善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中的集体研究方式、事实证据认定、法律依据适用、退回补充证据等制度,积极探索对重大税务案件重大疑点的特别调查方式;完善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提高机内审理规范操作的水平,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案件审理模块开展工作;积极探索聘请系统内外的法律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是加强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实施办法》,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年度和中长期执法检查计划,重点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与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巡查、个案监督相结合的做法,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断创新和完善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将目前的以执法案卷检查为主逐步转移到执法案卷检查和下户核查相结合,加大稽查复查制度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执法整改的配套制度,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执法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完善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贯彻“依法办事、防重于议”的工作方针,切实规范容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的执法环节,不断预防和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发生。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实施办法》,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和举措,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完善受理行政复议的方式,积极探索书面、互联网、电话等多种申请方式的实现,建立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受理、作出复议决定以及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全面规范国税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
六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对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追偿。
(五)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牵头)。
一是完善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建设和谐国税、平安国税的总体部署,形成各级国税机关统一领导,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格局,建立预防、预警、排查、协调、督办、处置等机制。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信访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信访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国税机关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执法确有错误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化解矛盾;对于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认同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信访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调处和动态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调处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六)进一步提高国税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治税意识和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国税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教育处、人事处、机关党办牵头)。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省局机关处级干部、市州、县市区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每3年应参加一期依法治税知识培训,每年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等方式至少安排2次法制讲座或学习。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对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任命的各级国税机关组成人员,试行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二是坚持和完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教育处、法规处牵头)。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全面落实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和任务。根据全省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总体规划,制定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长期法律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新出台的行政法律、法规和重要的税收政策及时组织培训和学习,重点突出税收法律、政策、计算机等实际执法技能的培训,达到提高法治观念和执法技能的目的。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本着注重实效的目的,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同阶段的学法制度,各级税收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坚持和完善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部门经常性的学法制度,将自学和集中学习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采取竞赛、考试、案例讲评等多种方式,以赛促学,切实提高广大国税干部实际的执法水平和技能。
三是建立和完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治税情况考试考核制度(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牵头)。将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评及绩效考评的范围,作为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加强税法宣传(办公室牵头)。积极探索各种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方式,本着重在实效的原则,切实提高政府领导的税法观念和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抓好《纲要》和《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和《意见》的重要性,认真安排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纲要》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纲要》和《意见》上来,为贯彻落实好《纲要》和《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有步骤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领导机制,党组每年要专题研究一次依法治税工作;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办公室、政策法规、人事、教育、机关党办、征管、监察、财务、稽查、计统、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务、出口退税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与政策法规部门合署办公,负责落实《纲要》、《意见》和本意见的日常性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部门和稽查、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依法治税的工作合力。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真正担负起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对贯彻落实不力、推诿失职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并对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三)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和《意见》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对基层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一并进行,将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当年度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情况,重点报告本机关(系统)当年度依法治税工作的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同时,对上一级国税机关依法治税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政策法规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涉及点多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要求高,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狠抓落实的工作,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策法规干部队伍。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策法规机构建设,逐步理顺内设机构的设立。出台《湖南省国税系统法律人才库管理办法》,明确法律人才的选拔、管理和使用的条件程序,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依法治税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税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自学考取司法资格。加强政策法规工作的经费保障,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经费开支应列入部门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按照《纲要》和《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机构及其队伍建设,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不断充实必要的法律和业务人才,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在推进依法治税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