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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落实《公告》重庆税务和司法深化协作机制

录入时间:2025-12-30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公告》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迅速落实《公告》中提出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要求,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五中院)展开深入联动。近日,双方印发《关于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二)》(以下简称《纪要》),建立破产企业受理信息共享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事项预先告知制度,并在税费债权认定及申报缴纳等关键环节明确了协作边界。

  建立破产企业受理信息共享等机制

  “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序退出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破产程序中的涉税费事项处理,因其牵涉主体复杂、适用法律法规交织、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一直是税务执法的难点。”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果林表示,《公告》在破产企业税费债权认定、资产处置、申报缴纳等关键环节,明确了清晰的标准和办理流程,还专门明确了重整、和解程序的涉税费征管事项,为基层税务机关准确、高效处理破产涉税费事项提供了清晰指引。

  重庆破产法庭是全国第七家、西部首家破产法庭,由市五中院管理。为落实《公告》中提出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要求,重庆市税务局与市五中院深入联动,印发《纪要》,不仅建立破产企业受理信息共享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事项预先告知制度,而且在管理人权责、税费债权认定及申报缴纳等关键环节明确了协作边界。

  《纪要》要求,通过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重庆税务部门可以定期获取新增破产企业的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地址、所属区县、破产管理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数据。“收到共享的信息后,税务部门可以及时介入破产程序,行使税收债权、督促新生税费申报,可以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胡果林表示。

  联合明晰管理人的涉税费事项权责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具体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对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起着重要作用。以往,法律法规没有对管理人的涉税权责进行详细规定,加之具体操作指引相对缺失,导致管理人在推动破产程序时常面临困惑和阻碍。《公告》明确了管理人在审查税务债权、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的权责,为其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落实《公告》要求,《纪要》提出管理人可代表破产企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人财产的,应当在财产拍卖公告中公示税费负担情况,并赋予管理人进行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发票开具、提出税收债权异议等权限。若管理人在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并协同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开展企业破产法和税法培训,发挥多部门共治效果,进一步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

  近日,在市五中院裁定受理的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中,其管理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因对该房地产公司的税款债权存在异议,未依法确认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依据《纪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五中院,双方协同向管理人讲解税法和破产法规定,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

  “两部门联合向我们进行税法辅导,使我们尽快准确理解税法相关规定,纠正认识偏差,为加快推进破产工作提供了帮助。”该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说。

  共同细化破产涉税费事项的办理

  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破产重整能帮助其恢复生机。针对因经营问题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只需补办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非正常状态即可解除。相关罚款作为债权申报,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庆某广告公司,其税务登记一直为“非正常户”。“按照之前的规定,我们要到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后才能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后续税务事项。”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按照《公告》,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状态。这有助于管理人顺利办理后续涉税事宜,加快企业退出速度。

  胡果林介绍,为更好地指导日常操作,《纪要》还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涉税费事项办理的程序、流程及适用情境,如破产程序中财产拍卖变卖产生税费的缴纳、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接受流拍物的税费负担、破产程序中新生税费的性质和申报,确保破产涉税费协作机制扎实落实,有序推动破产涉税事项办理便利化。

  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廖呈钱认为,重庆税务部门落实《公告》要求,与司法部门就企业破产涉税事项深化合作,以文件形式建立信息共享等机制,明确管理人的涉税权利义务,规范了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将大幅提升破产案件处置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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