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营大户税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国税函[2006]第377号颁布时间:2006-07-0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据调查,全省对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大户在税收管理上存在不少的问题,为了加强个体经营大户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推进依法治税,现结合我省实际,对个体经营大户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个体经营大户存在的税收管理风险。目前,部分个体经营大户法制观念淡薄,税收遵从度较低,现金交易、不做帐或做假帐、帐外经营等现象比较普遍,偷税现象比较严重。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个体经营大户税收管理的形势,从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店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高度重视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切忌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切实承担起税收监管的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引导个体经营大户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当前,部分个体经营大户为了达到偷税目的,利用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法上的一些漏洞,采取按小规模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方式,不仅规避了纳税义务,而且造成同行业之间严重的税负不公,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主管国税机关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个体经营大户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经营大户,各县(市、区)局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而尚未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大户,市州局要将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三、推行建帐建制,规范征收管理。凡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经营大户,应当依法建帐,自行申报纳税。凡不依法建帐、建假帐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者,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经营大户,应当按照法定征收率实行查账征收,不得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违反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追究税收管理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代开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所辖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对非辖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辖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户以及纳税人销售的免税货物,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代开普通发票。
五、加强日常征收管理。一是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征管,健全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对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详细调查了解;二是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信息,协同配合,加强户籍管理,特别是个体工商大户的信息要及时比对、核查;三是加强纳税评估与税收辅导,防止和杜绝发票虚开现象;四是加强对依法纳税明显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的检查或稽查,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五是严把窗口代开发票关,对大宗交易活动要进行实物查验,加强审核。对要求填开的经营项目和数额等内容与纳税人实际不相符合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强化征管质量考核。省局每月从综合征管软件中筛选出个体大户的征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向各地进行通报。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个体大户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明确责任,强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