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省局也提出了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从全省2005年和2006年一季度欠税公告情况来看,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切实加强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应公告未公告,应上报未上报,不注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其他征管手段的综合运用,公告后清缴乏力等问题。为实现欠税公告的全面公告目标,加强欠税公告和欠税清缴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的通知》(湘国税发[2004]17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欠税公告工作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
对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原则上由县(市、区)局负责。
对超过限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欠税行为,由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确认,同时,应制作《××县(市)、区国税局欠税需公告名单》(详见湘国税发[2004]170号附件3)移交计统部门进行复核,计统部门将复核后的数据交综合业务科汇总后报局长审批,确认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纳税人欠税包括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空壳企业和呆帐税税金。对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要按照总局《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进行抵减,根据抵减后的欠税余额进行公告。
由市局、省局负责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公告机关认为有疑点的,应作进一步核实。
二、欠税公告各部门工作职责
欠税公告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以确保欠税公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欠税情况,制作《××县(市)、区国税局欠税需公告名单》和《××县(市)、区国税局欠税可不公告名单》(详见湘国税发[2004]170号附件3、4,以下简称《两名单》)。
县(市、区)局计统科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两名单》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并在《两名单》签署意见交征管部门。
各级办公室具体负责《办法》宣传的组织工作,以及除办税场所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欠税的衔接、发布工作。
各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欠税情况的组织、数据汇总、欠税公告文件的拟办、数据上报、办税场所欠税公告的发布和欠税公告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宣传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欠税的发布工作。
三、欠税公告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进行欠税公告时,应当根据当期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并按省局规定的欠税公告样本进行公告。
县(市、区)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欠税公告时, 应就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其辖区内所有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对由上级国税局签发的欠税公告,应及时将上级正式文件的公告决定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省局、市州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欠税公告时,可视情况在《办法》规定的公告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几种,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公告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欠税公告的时限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欠税公告时限应严格按照省局文件(湘国税发[2004]170号)要求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纳入其汇算清缴期结束时所在季度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可不公告。
下级国税机关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时,应逐级填制《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3)。
按规定由省局负责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各市州局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省局。
按规定由市州局负责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报送时限和要求,由各市州局具体确定。
五、纳税人欠税公告情况的总结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欠税公告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填制《纳税人欠税公告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1)和《年度欠税公告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六、欠税公告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要制订欠税公告工作监督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欠税公告各环节的工作。要坚持统一的公告标准,做到全面公告,防止选择性公告,杜绝随意性。各县(市、区)局要按月对欠税公告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市州局要按季对各县(市、区)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省局每年不定期对各市州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市州局的年终征管质量考核成绩。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1.纳税人欠税公告情况季报表(略)
2.年度欠税公告情况统计表(略)
3.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