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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办理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备案登记的通知

武国税发[2009]11号颁布时间:2009-01-19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武国税发[2007]6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武国税函[2009]1号)的要求,现将税务中介机构(执业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备案登记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请对象
  纳入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税务中介机构;
  纳入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申请报送资料
  (一)申请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需报送如下资料(均为一式三份、装订整齐):
  1. 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申请备案报告(式样附后);
  2. 《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附后)。
  (二)申请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需报送如下资料(均为一式三份、装订整齐):
  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008年新版);
  执业注册税务师印章样模、签名样模备案表(附后);
  3.中税协、省税协、市税协以及省、市税务机关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应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2.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会同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共同实施初审,在《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加盖印章,交由申请人连同申请资料于2009年2月20日前一并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认公告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具备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税务师予以公告。

  附件:
  1.《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备案报告》;
  2. 《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3. 执业注册税务师印章样模、签名样模备案表。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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