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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4-05-23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提高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提高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非正常户处理和证照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在发证后传递给相应的地税机关。相关电子信息应一并传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条 国税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场所负责承办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国税机关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的税务登记窗口,视同办税服务厅的延伸窗口。

  第六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应按照规定填写有关表单,依法向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在其上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留存国税机关备查。

  对已纳入免填单服务事项范围的业务,制式表单由办税服务厅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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