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颁布时间:2013-07-08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我省将于8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自81日起,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继续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完毕且不再继续使用的地税发票应当于8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为满足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省国税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山东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年)》,现连同《营改增地税、国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参考对照表》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年)

  见附件。

  二、营改增地税、国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参考对照表

  见附件。

下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