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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颁布时间:2011-12-20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03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00元/月,自2011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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