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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20号颁布时间:2007-01-1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核销用户欠费的函》(江西电信有限函[2006]369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及存货报损的请示》(江西电信有限函[2006]428号),要求税前扣除用户欠费损失76063582.73元,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78512412.55元。经审核,用户欠费时间达1年以上的欠费金额75272600.17元(详见附件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78568664.55元(详见附件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用户欠费损失75272600.17元、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78568664.55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70911533.72元,存货损失7657130.83元)准予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进一步审查上述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及扣除金额的准确性,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上报省局,经核准后可依法进行调整。

附件:1.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用户欠费损失审核汇总表(略)
   2.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审核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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