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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62号颁布时间:2006-11-15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地税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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