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350号颁布时间:2006-11-16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国税发[2006]15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1037号),现批复如下:
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香港独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电池充电器、磷酸亚铁锂、锰酸锂、碳酸锂及相关的电池材料的研制生产。其主导产品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的“新能源与高效节能”中的“锂离子电池”(序号:07010806)范围。该公司2006年4月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