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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州市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后出口退税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103号颁布时间:2006-07-17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的精神,省局决定下放福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现就福州市下放审批权限的各县(市、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库、调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由各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各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退库,由各县(市、区)级国税局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在同级国库的印鉴后,随附 “退库审批表”,由专人送达当地国库。当地国库按照“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各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调库程序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二、各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仍实行指标管理,出口退(免)税指标由福州市国税局在省局下达的指标内分配下达,并抄送给各县(市、区)级国库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级国税局和国库不得超指标办理退税、调库。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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