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6]123号颁布时间:2006-05-10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税收的函》(闽建城函[2006]2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精神,我局意见:
  一、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厂收取水费时而收取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垃圾处理费我省主要委托居委会代收,并负责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同意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地税局的文件精神,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函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