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税收的函》(闽建城函[2006]24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精神,我局意见:
一、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厂收取水费时而收取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垃圾处理费我省主要委托居委会代收,并负责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同意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地税局的文件精神,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