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日 闽财税[2005]5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闽政办[2000]91号和闽科协[2001]16号文,参照执行
的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共有16家。(详见附件)
二、对转制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
企业所得税,可由企业选择从转制之日起计算或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选择后不得
再变更),均据实计算到满7年为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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