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8日 闽地税发[2005]3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征分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总机构与下属企业均在我省的,总机
构管理费审批权限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
[2004]30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总机构与下属企业在同一个县的,
由县局审批;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的,由设区市局审批;跨设区市的,由省局审批。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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