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 闽地税发[2005]8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5]364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
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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