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3日 闽地税发[2005]7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
除标准按我省(不含厦门市)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