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5日 闽地税发[2005]6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
知》(国税发[2005]42号)中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2002年4月
11日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法[2002]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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