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安发溜冰鞋有限公司取得土地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44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闽地税函[2005]4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安发溜冰鞋有限公司取得土地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榕地税外[2004]17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1年,福州安发溜冰鞋有限公司与仓山区盖山镇齐安村委会签订征地合同,
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许可用地的法律凭证),为此,福州安发溜冰鞋有限公司事实拥有该地块的使用
权。2002年,福州安发溜冰鞋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征地补
偿合同,将该地块转让给对方,并以每亩19万元收取征地补偿费。福州安发溜冰鞋
有限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并取得收入,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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