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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42号颁布时间:2005-03-24

     2005年3月24日 闽地税发[2005]4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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