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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3〕53号颁布时间:2013-11-12
沪财税〔2013〕53号 2013-10-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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