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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8]33号颁布时间:2008-09-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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