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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33号颁布时间:2008-09-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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