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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8]60号颁布时间:2008-07-1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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