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国税所[2008]12号颁布时间:2008-06-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等4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