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银行、财政厅关于乡(镇)国库管理办法(试行)
湘银发[1993]28号颁布时间:1993-02-11
1993年2月11日 湘银发[1993]28号
为完善乡(镇)财政的配套建设,正确引导乡(镇)国库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
通渠道、多个分配层次的出现,改变了乡(镇)单一农业经济的格局。乡(镇)范围
内的财政收入在种类上、数量上日渐增多,已成为国家预算一部分稳定的收入,同时,
随着改革的深入,乡(镇)政权管理的政治和经济事务也逐步扩大,根据事权与财权
相统一的原则,我省已健全了乡(镇)财政。为了更进一步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
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分配、调节、监督的职能,在经济发达、条件成
熟的乡(镇)经过批准可逐步建立与乡(镇)财政配套的乡(镇)国库。
第二条:乡(镇)国库的设立必须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坚持条件,
严格审批手续。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各地、县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
分步骤地扩大设立范围,切忌一哄而起。
第三条:乡(镇)国库按财政管理体制设置,农村现有的区不是一级政府,也没
有一级独立的财政,因此不能设立区国库。
第四条:设立乡(镇)国库的基本条件。
1.乡(镇)经济发达,预算收入额较大。正常情况下,年预算收入(本级)在
150万元以上。
2.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并且财政、税务、银行协调,工作基础较好。
3.县(市)国库设有国库股或配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具备对乡(镇)国库的管
理、检查、辅导能力。
4.代理行经办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好,能胜任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设立乡(镇)国库的审批程序。
具备条件的乡(镇)要求设立国库的,向县人民银行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
查和征求代理国库的专业银行意见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后,报地(市)人民银行,地
(市)人民银行对辖内各县(市)上报的已具备设库条件的乡(镇)应会商同级财、
税部门,列出分期分批设库计划函报省国库。函复后,地(市)人民银行在审定的计
划内正式下文批复,并颁发国库公章。
第六条:乡(镇)国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必
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国家
金库的职能。
第七条:乡(镇)国库按行政区划定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
(市)××乡(镇)国库”。
第八条:乡(镇)国库的职责和任务。
1.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预算收入范围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准
确及时地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入库。
2.协助财税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入库,对屡催不缴或超过期限的纳税单位(个
人),国库凭征收机关签发的扣缴通知书和罚收滞纳金凭证分别予以扣款。
3.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退库(县以上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由县(市)国库办理)。
4.凭财政机关签发的拨款凭证办理本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5.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帐务核算,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上级国
库报送会计报表并核对帐务。
第九条:乡(镇)国库的权限。
1.有权监督、检查征收机关将所收预算收入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
违法不缴的,应予查究。
2.对擅自变更上级财政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定额上解数的,有权拒绝执行。
3.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或审批程序,不合要求的退库,国库有权拒绝
办理。
4.有权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库款的支拨。
5.凡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6.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十条: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由人民银行委托乡(镇)所在地的专业银行基
层营业机构如农业银行营业所、工商银行办事处(分理处)代理。农村信用社,专业
银行储蓄所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均不能代理乡(镇)国库业务。
第十一条:受委托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专业银行基层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同时
为乡(镇)国库主任,负有组织管理乡(镇)国库工作的责任。具体业务工作由主任
指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办理业务,业务经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更换
人员应事先与县(市)国库协商,并要做好业务移交和文件、资料、专业书籍的移交。
第十二条:受委托办理乡(镇)国库的专业银行基层机构,一般情况下一个机构
只办理一个乡(镇)国库的业务,特殊情况下需要办多个乡(镇)国库业务的要考虑
其人员和业务量的承受能力并需经代理行县支行负责人签署同意设多库的意见后方可
设立。设多库的一般要有专人经办并且要分库设置帐、薄、表,分库核算。
第十三条:按经济区划设立的基层税务所,凡一所负责多个乡(镇)征收任务的,
在乡(镇)国库设立后,为适应分库核算的要求。必须按乡分列收入,分库开票,一
税一票。库与库之间,已设库的乡与未设库的乡之间,收入不能混淆。
第十四条:乡(镇)国库只办理按财政管理体制划归乡(镇)的固定收入和县、
乡两级总额分成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对属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的预算收
入,均作为国库经收处业务,不分级次,全额划解县(市)支库入库。对这部分预算
收入,乡(镇)国库应逐日划解不能积压、挪用和延解。
第十五条:乡(镇)国库报解预算收入根据上级财政规定实行总额分成或定额上
解办法。实行总额分成(含全额留成)的每五日报解一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确
有困难的乡(镇)国库经县支库同意也可每十日报解一次。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实
行定额上解按上级财政规定分旬或分月上解。
第十六条:乡(镇)国库的核算办法由省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全省各乡(镇)国
库必须按统一颁发的核算办法办理乡(镇)国库的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乡(镇)国库使用的帐;薄、表等格式由地或县国库根据收入类型和
规范要求统一规定并印发,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由县国库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国库条例“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原则,乡(镇)国库
的业务工作直接受县(市)国库的领导并受县(市)财政的指导。上级国库可直接对
乡(镇)国库布置、检查工作,乡(镇)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县(市)国库和财、税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国库的检查、辅导,日
常检查原则上每季一次。组织竞赛、奖优罚劣。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镇)国
库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如下文件资料,以便国库开展工作。
1.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材料。如预算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定额上
解数额)的文件。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年度财政收入(包括退库)、支出计划等。
2.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缴、退库方式,调整预算级次,改变企业隶属
关系等文件。
3.与国库对应的财政、税务、财务等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税务、国库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乡(镇)财政
应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财、税、库联席会义,互通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
第二十二条:鉴于目前银行系统尚未有管理、经办乡(镇)国库的编制、费用。
县财政每年应向人民银行提供管理经费,用于支库对乡(镇)国库的检查、特有帐、
薄、凭证印制、人员培训、会议等业务活动开支。具体数额依设库数量和其他情况由
双方协商。
乡财政每年应向乡(镇)国库提供4,000元业务经费,用于劳务、办公、对
经办员奖励等。此外,乡(镇)国库开办时,乡财政另向代办单位提供3,000元
开办费。
以上由财政提供的经费于每年三月底前由财政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授权省人民银行国库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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