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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推进信息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信息企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8-08-07

     1998年8月7日 一、信息产业是21世纪先导产业。发展信息产业,对调整我省经济结构、促进产 业升级、实现“一省两地”的宏伟目标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为鼓励省内外、境内外的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海南信息产业开发建设,建成海南“信息智能岛”, 夺取21世纪发展的主动权,海南省政府将加大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力度,扶持高新技 术信息企业发展。 二、本文所称信息产业,是指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生产业、信息传输业、信息 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 本文所称高新技术信息企业(以下简称信息企业),是指在信息产业内从事研究、 开发、生产、贸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努力使海南信息产业在研究、开发、生产、传输、销售和服务等方面形成较 为完整的体系,构成产业链;紧密跟踪和吸收、应用最新技术成果,不断实现技术创 新,积极抢占信息产业的制高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改造传统产业,推动 其它产业不断升级。 四、海南信息产业的起步要以网络为基础,以软件生产为重点,带动系统集成、 硬件制造、网络服务和产品流通。硬件制造应侧重小体量、大批量、高附加值的产品, 既可以是独立的整机信息产品,也可以是整机的配套件,还可以是传统工业的嵌入式 产品。 五、鼓励信息产业成果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快海南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在具有 一定规模、配套条件较好的工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等院校内建立信息产 业基地,引导信息企业在基地内集中发展,形成聚集效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 为在信息产业基地内落户的信息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外部条件。 六、大力发展信息产业贸易。充分发挥海南经济特区的优势,鼓励国内外经营信 息产品的企业到我省开展进出口业务,努力建设全国性信息产品交易和信息产业服务 贸易市场,发展信息产品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以贸带工、以贸带技,工贸结合, 技贸结合。建立信息技术交流中心,鼓励省内和国内外信息企业到信息技术交流中心 开展科研成果、技术、产品的交流、交易、演示活动,为我省信息产品开拓国内外市 场创造条件。 七、鼓励信息产业向集团化发展,支持信息企业发展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的 企业集团。鼓励国内外有影响的大企业、大财团到我省参与信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资 本经营。鼓励省内外信息企业通过联合、收购、控股、兼并等方式,发展投资主体多 元化的企业集团,鼓励国内外信息技术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到我省组建产学研、科工 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加大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省内外、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信 息企业。尤其对于信息产业应用领域的大项目、新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 先审批,并在税收减免、优先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面扶持。凡产值超2亿元 的信息企业,或企业规模进入国内同行业大型企业行列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服 务,重点扶持。 八、鼓励信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法人、自然人向信息企业投资入股。省 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尽力安排符合条件的信息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 债券;支持产权明晰、行为规范、管理先进的股份制信息企业成为公众公司。 九、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信息产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信息产业项目提供 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信息产业,积极组建规范化的风险投资 公司,支持信息企业风险创业。 十、组织“海南省信息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并积极为信息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担 保条件。资金来源为国内外贷款、企业债券和部分财政专项收入等。 十一、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省税务部门核准的信息企业,可享受以 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从事生产开发性的信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省人民 政府确认为技术先进的企业,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从 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县(含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市)利用境内外资金举办的生 产开发性信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 征所得税,第10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从事服务性的信息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经营期限和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商业经营和其他性质的信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70%以上的,当 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5.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 6.信息企业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 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 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信息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在省外销售的,自投 产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以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60%,第4年至第6 年返还40%。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高新信息企业和个人,对 其应纳营业税的高新技术经营项目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准后,从开业年度起实行10年营 业税以列收列支的方式,实行返还优惠。 第1年至第5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财政返还缴 纳税额的60%;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 由财政返还缴纳税额的40%;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财 政返还缴纳税额的20%。第6年至第10年依次递减为30%、20%、10%,由财政返还。 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信息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交易中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所交纳的 印花税由财政返还。 十二、信息企业进出口货物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信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 关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并验放货物。 (二)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及保税工厂。海关对信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的料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同时考虑合理损耗部分,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信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四)信息企业为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所需进口的企业自用的仪器设 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教学、科研单位为信息开发、研究、教学、实验进口的自用设备,凡符合 国家对进口科教用品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信息产业生产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在省内从事非指定公司 经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属高新技术信息企业并确有需要 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从优审核,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备案后,即可 在国内各口岸从事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出口业绩达标后,还可在国内各口岸 从事进口业务。外资非生产性信息企业申报从事进出口业务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优先向国家申请。以上各类企业,均享有出口退税、申领配额、许可证的权益。 十四、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收报建费。 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如经营确有困难,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可自该企业 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缴房产税。 十五、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生产经营用地,只收征地费,免收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十六、信息企业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可采用下列方法列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 入管理成本。 (二)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 在10万元以下的,可摊入管理成本。 (三)盈利的信息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再按实际发生 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七、信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可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经财政部门核实,将折旧 年限缩短30%—50%。 (二)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 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或受益 年限的,可在5年内自行摊销。 (三)无形资产应分类制定折旧年限,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核 准后执行。 十八、信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十九、信息企业允许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股最高可占总股本 的35%。职务发明成果参与入股时,经过评估后,发明人和发明组织人可以拥有不超 过实际入股资产额35%的股权。信息企业被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技术入股 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信息企业在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 因公需出国、出境的,可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 1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凭暂住证),因 业务需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的,可在公安出入境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二十一、在信息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家 属户口在海口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的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引进境外、国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优先办理手续。 内地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来我省信息企业工作、进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尽 力提供方便,并免收各种费用。 二十二、各级政府在建设和出售微利商品房时,应将信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 干纳入购房范围。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保护信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信 息企业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二十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信息企业排忧解难,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 部门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办事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信息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为信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二十五、各市、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加快发展信息产 业和扶持信息企业的具体措施。 二十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产业目录,认定高新技术的信息企业 和产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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