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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8]20号颁布时间:2008-06-2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汉单位: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弘扬会计人员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精神,湖北省财政厅决定向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人员发放《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从业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
  (二)2008年年底前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不含1988年已获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
  二、发放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三)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能,积极参与管理,增强服务意识。
  (四)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十年。长期在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发放证书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5年。
  三、年限计算
  (一)会计工作年限,是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2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2、经批准脱产学习。
  3、组织分配从事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统计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
  四、申报、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自愿申报填写《湖北省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登记表》,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按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会计学会。
  (二)《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盖章,由省财政厅集中审核后委托省会计学会代发。
  (三)发放《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收回证书。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和省直、中央在汉单位务必于2008年11月底以前将所属县(市、区)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审核合格的《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登记表》汇总报送湖北省会计学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福申、朱宝春 电话:87891576(兼传真)
  E-mail:KJXH@ACCAHB.COM
  地址:湖北省武昌中北路8号  邮编:430071

  附件:
  1、湖北省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登记表
  2、湖北省会计人员从业三十年证书式样 
    附件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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