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06]117号颁布时间:2006-11-0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