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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二)

济政发[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21

  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 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 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 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 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一般会议由分管 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 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 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 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南召开全省性会议,市政府 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 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 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 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厅按 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 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 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 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事先 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 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 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 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 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 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 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 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 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 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 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 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 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 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 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 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 报请市 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 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 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干部任免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及其他非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境)公文, 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 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 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 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 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 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 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 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 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 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 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或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 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 意的事项,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 ,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济南市 政府信息公众网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 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 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 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 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 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 关领导审阅批示,需要办理的,转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分工转有关部 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 需督查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 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向 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 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 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 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的汇报: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 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 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 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 和随行人员;各县(市)区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 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 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 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 电。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 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 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到济南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 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市长级以上的来访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 市外办或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 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市 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 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 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 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 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 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 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 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 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 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 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 标准等,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 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 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 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 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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