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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电集团财[2000]247号颁布时间:2000-06-09

     2000年6月9日 鲁电集团财[2000]247号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好国家财经纪律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和集团公 司的各项财经规定,使集团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现将《山东电力 集团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组织学习稽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 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是保证财务、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各单位应针对实 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内部财务监督稽核办法,发挥财务监督作用,促进 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2、根据集团公司财务部要求报送的稽核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3、对集团公司下达的“财务稽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各单 位要及时贯彻执行。   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稽核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财务人员 应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探讨分析、互相交流,使整个稽核管理工作 更趋完善。 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稽核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稽核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 国家电力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财经政策的贯彻执行, 财务预算的完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检查和稽核。   第三条 通过对基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 健全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严肃财经纪律,保证集团公司财务工作健康稳定的 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稻核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财务稽核的主要任务是:   1、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 力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定。   2、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健全财务约束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防范和规避财 务风险,保证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实现,促进集团公司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3、通过稽核,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财务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 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三章 财务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 财务稽核的内容包括:   1、国家、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方针、政策、主要经营制度、办法及工作部署、 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管理制度、办法 包括:   (1)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2)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3)资金管理办法;   (4)工程管理办法;   (5)借款管理办法;   (6)担保管理办法;   (7)资产管理办法;   (8)销售管理办法;   (9)合同管理办法;   (10)内部报销制度;   (11)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12)多种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与集团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中有关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考核以 下指标:   (1)材料费、大修费、管理费完成情况,   (2)利润完成情况。   4、企业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匿和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入股分利以及应列的其他收入等问题。   5、财务支出是否合法,主要包括:   (1)是否预提或将费用挂帐调节成本支出;   (2)是否将生产性资金改变为消费性资金;   (3)是否向三产企业转移资产;   (4)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支出。   6、工资的提取、发放,是否按集团公司的计划,有无乱发钱物的现象。   7、是否发生呆、坏帐损失。   8、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是否完整。   9、企业资金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10、对外借款、担保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有无发生损失。   11、企业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工程支出是否超过预算。   第四章 财务稽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对被稽核单位,财务部提前发出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稽核的时间、要求 和内容,被稽核单位应按照稽核通知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   第八条 稽核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现场稽核,二是非现场稽核。   第九条 现场稽核分以下几个阶段:   1、听取被稽核单位财务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2、稽核人员调阅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帐表、赁证等;   3、稽核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有 关政策、法规对稽核出来的问题予以定性,拟出稽核报告。   4、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意见。   5、稽核人员根据被稽核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稽核报告。如果双方对某些问题 意见不一致,可在稽核报告中予以反映。   6、根据财务部领导对稽核报告的批示,由财务部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以 “财务稽核意见书”的形式送达被稽核单位。   第十条 非现场稽核:由被稽核单位报送有关财务资料,稽核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 政策法规审查报送的资料,从中找出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与被稽核单位沟通、 核实后拟出稽核报告。非现场稽核分以下几个阶段:   1、审阅被稽核单位的自查报告;   2、查阅有关财务资料和内部审计报告;   3、对有关数据、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拟出稽核报告;   4、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有关情况,听取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并修改稽核报告。   5、根据财务部领导的批示,向被稽核单位提出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稽核报告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必须在稽核完成后十五日内,向财务部领导提交书面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的内容包括:   1、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2、稽核的内容和依据;   3、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准确地反映稽核中发现 的问题;   4、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稻核时间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稽核。   第十三条 每半年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非现场稽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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