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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核定基层单位银行帐户的通知

鲁电集团财[2000]66号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鲁电集团财[2000]66号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专业公司(局):   为强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以鲁电集团财 [1999]445号文下发了《关于下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 银行帐户的有关管理规定。近期经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单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未经允许擅自开设存款帐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山东电 力集团公司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银行帐户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各基层单 位的银行帐户重新进行了核定,现将《银行帐户核定通知单》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除在《银行帐户核定通知单》中列明的帐户可以保留外,其他结算帐 户必须在2000年3月31日前销户。如确因工作需要开立帐户时,应按山东电力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财务部批准。否则视为违反集团公司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税务局等)要求开设专用帐户时,各单位应做好说明 解释工作,尽量不再另设帐户。如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财务部批准。开设的帐户 必须专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款亦应按即用即存、基本不留余额的原则办理。对 于需开设履约保函抵押金帐户的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 心,由融资结算中心协调办理。   三、各单位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和山东电力发展资金融通部以外的 定期存款到期后必须收回,转入在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或山东电力发展资金融通部 开立的帐户上。2000年3月31日前不能收回的定期存款,各单位需写出书面材 料,连同定期存单复印件于2000年3月10日前报送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备查。   四、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由 集团公司纪委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核定银行账户通知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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