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建立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鲁电集团财[2000]348号颁布时间:2000-08-09
2000年8月9日 鲁电集团财[2000]348号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财务监督和对经营风险的控制,及时对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和
经济损失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财[2000]214号文件
精神,特建立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报告内容
1、由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政府部门组织(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
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2、挪用、贪污或以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等被查处或被司法机关传讯的;
3、在签订、履行各种经济合同过程中被诈骗,使企业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的;
4、体制改革或进行大的资产重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被投资企业破产造成经济损失,或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
6、对外担保被迫索连带责任及违规开具信用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7、因外部企业、存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电
费、本金利息等款项无法收回的;
8、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封的;
9、银行支票丢失,现金和有价证券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因工作失误或审查不严,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的;
11、内部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12、企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要求
1、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具体由财务部门负责报告。
2、各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情况,发生以上事项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
对拖延时间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处,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报告方式
发生以上事项,皆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并认真填报《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单》
(附后)。报告应明确经济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把手的责任(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人及拟采取的处理意见等。
附件: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