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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专业公司贷款、借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控财[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11-28

     2000年11月28日 控财[2000]49号 各专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公司的贷款、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参照 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业公司贷款、借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 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鲁能控股集团公司财审部联系。 附件:专业公司贷款、借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保证企业发 展所需资金的供应,降低经营风险,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借款、贷款和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以加强对借款、贷款和担保的管理,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和受托管理公司。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四条 贷款管理是指对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通过金融机构 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取得资金的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五条 各公司要根据现金流量的实际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要按照财 务预算管理的要求,每年年底编制第二年的年度资本性收支预算和现金收支预算,确 定年度现金余缺,制定资金筹集和运用方案,下达本公司贷款计划,该贷款计划必须 报控股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各公司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严禁盲目投资, 盲目贷款,以避免增加融资成本或造成投资损失。   第七条 各公司的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财务部 门主办,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预算外的贷款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报控股集团公司协调,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贷 款。   第八条 各公司办理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载明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 款方式、归还时间、贷款利率、利息计算方法等事项,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第九条 各公司所贷款项必须用于指定用途。   第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所贷款项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便到期足 额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之间相互贷款应当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办理,并按规定程序签定委托贷款合同。   第三章 借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管理是指对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或通过其他方式借出款项,用活资金存量,以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以存量资金向其他公司借款,原则上应委托 金融机构办理,如采取其他方式,必须合规合法,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外借款的形式分为定向委托和不定向 委托两种。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应选择定向委托,并签定规范的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专业公司对外借款,必需报经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手续,经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在 委贷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后,财务人员才能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要严格履行合法手续:   一、办理对外借款前必须核查对方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借款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以及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以决定是否对外借款。   二、对外借款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借款金额、借款用 途、借款期限、借款归还时间、利率、利息计算办法、违约金及支付办法、担保单位 等事项,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要求贷款单位有担保者,并按法律规定签订担保合同书,以确保借出款项的 及时足额收回。   四、贷款方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时偿付借款本息。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方需定期向借出款项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及反映生产经 营状况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到期,财务人员应及时与受托的金融机构联系,确保及时足额收回委贷 本息。   第十八条 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之间以往来方式暂借的款项,应报公司总经 理同意批准。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各公司向系统外单位借款,特殊情况对外借款,应报控股 集团公司审查,并转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二十条 担保管理是对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为其他公司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本规定所称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 的保证行为。一般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利用外资等经济活动中。   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行为为控股集团公司对专业公司及各专业公司之间的 担保行为。   原则上不允许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对有参、控股关系,但不直接进行经营 管理的其他合作企业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应报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并由 控股集团公司转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不允许控服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对与电力系统企业无合资合作关系的其他法人 和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控股集团公司或各专业公司需要其他专业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与提供担保单位协商办理。   担保数额特别巨大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与提供担保单位协商办理, 并报控股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控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时,可要求贷款公司优先考虑与控股集团公司 有合作关系或得到控股公司认可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是担保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负责本公司 担保合同的立项、谈判、订立、履行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选择担保方式时应考虑自己的主体资格和能力,灵活使用各种 担保形式。其中,保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与电力系统外单位合作涉及担保内容的,原则上按合作双方各自所占 的股权比例分别承担担保责任。特殊情况要求由控股集团公司或各专业公司承担超出 所占股权部分,甚至全部担保责任时,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订立担保合同应严格履行一般合同订立的立项准备、谈判、审查、签 字生效的程序规定。   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开展经济活动,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订立担保合同, 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或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各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担保合同承办部门应监督债务人如 约履行债务。   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自立为保证人,不得订立具有担保 性质的合同、文书、函件。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提供保证的同一债务如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应当在保证合同 中明确各自的保证份额,明确相应的保证范围和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 供反担保,并订立反担保合同。   订立反担保合同,应遵守订立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借款担保是企业的或有负债、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担保方要根据担 保金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参考收费比率如下:   1、贷款期限及担保金额不同:期限在一年以内,金额在1亿元以下,收费比率 为每年0.5%;贷款期限在1-3年,担保金额在3亿元以下,收费比率为每年1%; 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担保金额在3亿元以上,收费比率为每年1.5%。   2、行业风险不同:对房地产业、合资合作企业等风险较高行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的收费比率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0.1-0.5个百分点。   对合资合作企业的担保超出我方应承担部分,担保费用比率可视具体情况上浮 0.5-1个百分点。   对经营风险较低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费率可适当下浮0.1-0.5个百分点。   第三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对专业公司或专业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发生的担 保费用可互相抵消,按差额结算。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控股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借款、贷款、担保行为的自我约 束、自我监督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控股集团公司财审部至少每半年对本公 司及各专业公司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和损害程度,严肃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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