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威政发50号颁布时间:1999-09-09
1999年9月9日 威政发50号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
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 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 计发
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
工 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
的津贴之和 。
第四条 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
调入的职工, 从次月起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第五条 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一)辞职的; (二)被辞退的; (三)被开
除的; (四)调离本市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
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公有住房(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集体宿舍、单位周
转房等)租金标 准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具体的提租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
制定公布。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及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调整为单位
和个人各6%。
第九条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本
法规定的标 准执行。 中央、省及外地驻威海市区的单位,正常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
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